警察办案不是民警说了算 公检法一一要通过
前些日子,笔者在给一位朋友谈论“批准逮捕”的时候,朋友各种懵,问为什么批准逮捕还要检察院说了算。
好吧好吧,看来真的还有很多人不知道法检公在案件处理中的各自角色是什么,还有很多人认为在案件处理中,公安有“一手遮天”的权力,笔者今天就给大家说说,案件处理中,法检公到底是个什么角色。为何笔者不说“公检法”,而说“法检公”,往下看。
笔者在派出所工作,每天都会接到很多“110报警”和“亲临报警”,所有的拨打110报警的,都有记录和痕迹在接警台中,每天在交接班前,两级指挥中心都会要求派出所对前一天接到的所有警情进行详细反馈,是案件的监督及时立案,不是案件的要在警情反馈中详细说明为什么不是案件,像八类重大刑事案件、儿童走失、意外死亡、火灾溺水救助等等重大警情,都需要时时向指挥中心及带班局长汇报进展及结果。
因此,哪位小民警想“昧下”哪个警情,符合立案条件的不给立案,几乎绝无可能,即使他今天“昧下”了,每个月上级进行的警情检查中也会再给他揪出来,且还要带着追责一起来。同时对于“亲临报警”的也是如此,够立案的不给立案,对方一个12345投诉过去,只要民警的答复经不起推敲,对不起,追责是肯定的了。
因此,很多朋友说警察为了“少发案”而故意“少立案”,追求数据上的好看,在笔者看来,除非这个民警蠢,不然这是不可能的。毕竟发案多少关小民警屁事,自己为了“看上去很美”的数据而硬把发案压下去,谁来领你这个情都不知道,而且一旦被查出来,背处分的肯定不会是别人,相信智商能看懂导航的都不会去犯这傻。
警察接受的案件分为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六哥其实也不明白为什么非要分这个,都是案件,都经过法院判决不就得了,危害重的就重判,危害轻的就轻判,比如可以轻到拘留几天或者社区劳动等等,都经过法院审判了,还少了警察裁决行政案件,自己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一定有猫腻”的口实,多好。最讨厌的是,行政案件不能采用刑事案件的一些侦查措施,但是被盗500元的群众和被盗3000元的群众,在投诉警察破不了案上,可是没有区别对待的,可是没人管你行政案件使用不了刑事案件的侦查措施的。
不管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对于我这样的基层民警来说,都是同等对待的,我们基层从来不怕发生大案子,因为一有大案子发生,从局长到刑警都来了,各种派出所从来都见不到的牛逼的侦查措施都来了,案件好破不说,即使破不了,挨骂也有很多作伴的,天塌下来也有大子顶着。就怕一般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没人没技术,全靠派出所自己想办法破案,除了使用石器时代的一路追踪监控和蹲点守候,没有一点21世纪的高科技帮我们走捷径。
不是所有的牛奶都叫特仑苏,不是所有的案件付出了就有回报,笔者破过最快的盗窃案是群众报案后8小时把贼抓了,同样也经历过追踪监控22天线索断了的悲催。在这个以结果论的年代,过程都不重要了,在群众看来所有的解释都是苍白的,抓了人就按程序走,抓不到人就等着写被投诉的报告吧。
人抓到了,是行政案件的,即使是我们追踪了一个月的监控,即使是小贼有大把的前科劣迹,最多也就是给他15天的行政拘留。是刑事案件的,人先刑事拘留,然后就开始与检法扯上关系了。
单人单独作案两起以下的刑事案件,嫌疑人会被刑事拘留3天,但一般都因为案情3天内难以调查清楚,都会延长最长拘留不超过4日。结伙作案、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的,因为更难查清案情,都会延长拘留期限不超过27日。这也就是大家所说的刑事拘留单人单案7天,其他情形30天的由来。
根据目前的执法环境,对于公安机关来说,除非特别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会直接给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绝大多数的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都会提请到检察院,由检察院批准或不批准逮捕。检察院有7天的时间来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这也就是很多嫌犯牛逼的说“你也就关我37天”的由来。
公安机关辛辛苦苦努力抓贼、搜集证据,在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就像一个等待高考成绩的孩子一样等待命运的判决。批准逮捕的还好说,前面的一切努力都没有白费,嫌犯继续被关押在看守所里。不批准逮捕的,因为证据不足我们也忍了,就怕那种“冰释前嫌”或者其他因素不批准逮捕的,我们基层就气不打一处来,曾经有一个案子,六哥就因“事实清楚没有逮捕必要”的“不批准逮捕”还和检察院的同志吵了起来翻了脸。
不过,只要检察院的不批准逮捕的文书下来了,别管你公安机关有没有意见,都必须无条件放人办理取保候审,当然也不管对方是不是交保证金,不交保证金怎么办,六哥以前文章里阐述过——基层看着办。
很多朋友会说,法律不是有规定对于不批捕的,公安机关可以申请复核吗?没错,但是法律规定在复核期间,不能停止执行不批捕的决定,同时笔者工作了20年,没见过检察机关自己复核自己的不批捕有错误的。
批准逮捕的嫌疑人会在两个月内,由公安机关把案卷整理好移送至检察院,再由检察院起诉至法院等待判刑。
不批准逮捕办理取保的嫌犯以及笔者前面所说的公安机关未提请逮捕直接办理取保的嫌疑人,公安机关都会在取保候审期内将案件证据补足再次移送到检察院。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移送到检察机关被取保人联系不上的,检察院不收案子,当然也不会下决定逮捕追逃,那怎么办?基层看着办。移送到检察机关双方当事人“冰释前嫌”的,检察机关会下达“不起诉决定书”,案件到此为止。检查机关认为案件事实不清的,也会退回公安机关继续补充侦查不超过2次。所以,只有证据充足、嫌疑人在岗在位、且双方就是苦大仇深拒绝“冰释前嫌”的被取保候审的嫌疑人,才会被顺利起诉至法院等待判决。
法院和检察院的接收案件的程序和条件差不多,不过他们有多了一项判决的职责,就是综合嫌疑人的“有多坏”来自由裁量刑期或判处“无罪”、“免于刑事处罚”等。
笔者也提醒一下所有的一线的兄弟们,你手里所有的案卷都要“留痕”的移送起诉出去,目前笔者已经知道有很多几年前甚至十几年前的案卷被重新翻了出来,即使双方当事人自己“冰释前嫌”的,只要没有证据证明起诉过的案件的办案人都被追责了。
知道为什么笔者一直称呼“法检公”而不是“公检法”了吗?所有的案件处理中,无论案件本身有问题还是没问题,只要想找问题,只有公安“有问题”,只有公安的基层被追责!
不要同情双方当事人“冰释前嫌”还要被继续起诉,其他部门可以,我们担不起!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定格处理”、“留痕移送”,不然,到时候没人同情你!
好吧好吧,看来真的还有很多人不知道法检公在案件处理中的各自角色是什么,还有很多人认为在案件处理中,公安有“一手遮天”的权力,笔者今天就给大家说说,案件处理中,法检公到底是个什么角色。为何笔者不说“公检法”,而说“法检公”,往下看。
笔者在派出所工作,每天都会接到很多“110报警”和“亲临报警”,所有的拨打110报警的,都有记录和痕迹在接警台中,每天在交接班前,两级指挥中心都会要求派出所对前一天接到的所有警情进行详细反馈,是案件的监督及时立案,不是案件的要在警情反馈中详细说明为什么不是案件,像八类重大刑事案件、儿童走失、意外死亡、火灾溺水救助等等重大警情,都需要时时向指挥中心及带班局长汇报进展及结果。
因此,哪位小民警想“昧下”哪个警情,符合立案条件的不给立案,几乎绝无可能,即使他今天“昧下”了,每个月上级进行的警情检查中也会再给他揪出来,且还要带着追责一起来。同时对于“亲临报警”的也是如此,够立案的不给立案,对方一个12345投诉过去,只要民警的答复经不起推敲,对不起,追责是肯定的了。
因此,很多朋友说警察为了“少发案”而故意“少立案”,追求数据上的好看,在笔者看来,除非这个民警蠢,不然这是不可能的。毕竟发案多少关小民警屁事,自己为了“看上去很美”的数据而硬把发案压下去,谁来领你这个情都不知道,而且一旦被查出来,背处分的肯定不会是别人,相信智商能看懂导航的都不会去犯这傻。
警察接受的案件分为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六哥其实也不明白为什么非要分这个,都是案件,都经过法院判决不就得了,危害重的就重判,危害轻的就轻判,比如可以轻到拘留几天或者社区劳动等等,都经过法院审判了,还少了警察裁决行政案件,自己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一定有猫腻”的口实,多好。最讨厌的是,行政案件不能采用刑事案件的一些侦查措施,但是被盗500元的群众和被盗3000元的群众,在投诉警察破不了案上,可是没有区别对待的,可是没人管你行政案件使用不了刑事案件的侦查措施的。
不管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对于我这样的基层民警来说,都是同等对待的,我们基层从来不怕发生大案子,因为一有大案子发生,从局长到刑警都来了,各种派出所从来都见不到的牛逼的侦查措施都来了,案件好破不说,即使破不了,挨骂也有很多作伴的,天塌下来也有大子顶着。就怕一般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没人没技术,全靠派出所自己想办法破案,除了使用石器时代的一路追踪监控和蹲点守候,没有一点21世纪的高科技帮我们走捷径。
不是所有的牛奶都叫特仑苏,不是所有的案件付出了就有回报,笔者破过最快的盗窃案是群众报案后8小时把贼抓了,同样也经历过追踪监控22天线索断了的悲催。在这个以结果论的年代,过程都不重要了,在群众看来所有的解释都是苍白的,抓了人就按程序走,抓不到人就等着写被投诉的报告吧。
人抓到了,是行政案件的,即使是我们追踪了一个月的监控,即使是小贼有大把的前科劣迹,最多也就是给他15天的行政拘留。是刑事案件的,人先刑事拘留,然后就开始与检法扯上关系了。
单人单独作案两起以下的刑事案件,嫌疑人会被刑事拘留3天,但一般都因为案情3天内难以调查清楚,都会延长最长拘留不超过4日。结伙作案、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的,因为更难查清案情,都会延长拘留期限不超过27日。这也就是大家所说的刑事拘留单人单案7天,其他情形30天的由来。
根据目前的执法环境,对于公安机关来说,除非特别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会直接给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绝大多数的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都会提请到检察院,由检察院批准或不批准逮捕。检察院有7天的时间来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这也就是很多嫌犯牛逼的说“你也就关我37天”的由来。
公安机关辛辛苦苦努力抓贼、搜集证据,在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就像一个等待高考成绩的孩子一样等待命运的判决。批准逮捕的还好说,前面的一切努力都没有白费,嫌犯继续被关押在看守所里。不批准逮捕的,因为证据不足我们也忍了,就怕那种“冰释前嫌”或者其他因素不批准逮捕的,我们基层就气不打一处来,曾经有一个案子,六哥就因“事实清楚没有逮捕必要”的“不批准逮捕”还和检察院的同志吵了起来翻了脸。
不过,只要检察院的不批准逮捕的文书下来了,别管你公安机关有没有意见,都必须无条件放人办理取保候审,当然也不管对方是不是交保证金,不交保证金怎么办,六哥以前文章里阐述过——基层看着办。
很多朋友会说,法律不是有规定对于不批捕的,公安机关可以申请复核吗?没错,但是法律规定在复核期间,不能停止执行不批捕的决定,同时笔者工作了20年,没见过检察机关自己复核自己的不批捕有错误的。
批准逮捕的嫌疑人会在两个月内,由公安机关把案卷整理好移送至检察院,再由检察院起诉至法院等待判刑。
不批准逮捕办理取保的嫌犯以及笔者前面所说的公安机关未提请逮捕直接办理取保的嫌疑人,公安机关都会在取保候审期内将案件证据补足再次移送到检察院。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移送到检察机关被取保人联系不上的,检察院不收案子,当然也不会下决定逮捕追逃,那怎么办?基层看着办。移送到检察机关双方当事人“冰释前嫌”的,检察机关会下达“不起诉决定书”,案件到此为止。检查机关认为案件事实不清的,也会退回公安机关继续补充侦查不超过2次。所以,只有证据充足、嫌疑人在岗在位、且双方就是苦大仇深拒绝“冰释前嫌”的被取保候审的嫌疑人,才会被顺利起诉至法院等待判决。
法院和检察院的接收案件的程序和条件差不多,不过他们有多了一项判决的职责,就是综合嫌疑人的“有多坏”来自由裁量刑期或判处“无罪”、“免于刑事处罚”等。
笔者也提醒一下所有的一线的兄弟们,你手里所有的案卷都要“留痕”的移送起诉出去,目前笔者已经知道有很多几年前甚至十几年前的案卷被重新翻了出来,即使双方当事人自己“冰释前嫌”的,只要没有证据证明起诉过的案件的办案人都被追责了。
知道为什么笔者一直称呼“法检公”而不是“公检法”了吗?所有的案件处理中,无论案件本身有问题还是没问题,只要想找问题,只有公安“有问题”,只有公安的基层被追责!
不要同情双方当事人“冰释前嫌”还要被继续起诉,其他部门可以,我们担不起!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定格处理”、“留痕移送”,不然,到时候没人同情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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