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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民警倒卖公安内网公民犯罪信息获刑5年

2019-02-26 12:39:39      点击:
       金辉警用器材专卖店分享消息:北京一派出所警长聂某利用密钥权限,从公安系统内部网络查询公民个人犯罪记录5万余条,这些信息被其出卖给一家公司,共获利32.8万余元。近日,经两级法院审理,聂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辅警郭某因协助聂某实施犯罪,也获刑一年半。
       董某是睿思科管理顾问(北京)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主营业务是接受客户的委托,对应聘人员进行背景调查,内容主要包括身份证信息是否真实、学历学位是否属实、有无犯罪记录等。
       为了开展调查犯罪记录方面的业务,董某通过朋友介绍,联系到了派出所警长聂某。因聂某持有公安数字证书,可以登录公安内部系统进行犯罪记录的查询,董某便与其达成合意,由聂某提供董某所需的个人犯罪记录信息,并收取相应报酬。
       从2014年起,两人就通过邮件进行“业务往来”,聂某还为董某伪造了一份以派出所名义出具的合作证明。
       直到被警方抓获时,聂某共为董某查询个人犯罪记录54618条,其间,聂某的两名同事以及辅警郭某也参与其中,郭某在聂某指示下使用聂某的数字证书完成查询工作,其同事也帮其查询过部分信息。三年间,聂某从董某处共获利32.8万余元,并从中支付郭某9.5万余元,其另外两名同事也获利2.4万余元。
       2017年2月,董某被警方抓获,聂某、郭某也先后被捕。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定聂某、郭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董某成立单位行贿罪。故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聂某有期徒刑四年,罚金30万;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一年半,罚金10万;以单位行贿罪判处董某有期徒刑两年,罚金50万。
       聂某、董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聂某认为原判量刑过重,董某则称其认为自己与聂某的合作系公司与公安机关之间的合作,并不存在单位行贿的犯罪故意。
       三中院经审理认为,董某所在公司是专业从事背景调查的公司,应明知不通过被调查人户籍地公安机关,是无法正常查询到该人有无犯罪记录的相关信息的。其为公司业务开展及经营方便,给予聂某个人以财物,为其违规查询并大量提供上述信息,其行为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董某要求聂某以所在派出所名义出具声明,用以规避法律规定,但查询信息的钱款打入的是聂某个人账户而非单位账户,故其行为应成立行贿罪。一审法院判决定罪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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