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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强制传唤嫌疑人被打伤还被判不合法引来警界不满

2018-04-28 11:18:31      点击:
      金辉警用器材专卖店分享消息:20年前的一桩袭警案,在去年终于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什么事拖了20年?我们先来一起看看云南高院的一份判决书吧:
      此事要从1998年说起:
      简单说,桐梓县公安局民警持传唤证要求陆远明于1998年11月9日前接受传唤,9日凌晨1时,四名民警到陆远明家中对其进行传唤,陆拒绝开门,称“有事白天来,不接受传唤”。
      可能看到这里有些朋友会提出质疑了,为什么有事不能白天说,非要凌晨去传唤人?
      其实哪个警察不想晚上睡觉,不过,有些报案人就是凌晨报警,并要求警察即刻去抓人,还有一些嫌疑人白天不在家只能夜间去,还有一些嫌疑人深居村庄,不是深夜根本不肯能把人从住满七大姑八大姨的村子里带出来。
      这种不是重点,往下看。
      嫌疑人“不接受传唤”后,民警呼叫了支援,支援的副局长告知陆远明民警带有传唤证,但陆仍然拒绝开门,还告知家人要“自卫”(判决上,我最服的就是这个词)。
      按照法律规定,没有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民警在强制传唤中,陆远明朝楼下民警扔砖块,在支援的高压水枪的压制下,民警刘某、钱某、付某成功的进入了陆远明的家中,但被陆的家人持木棍打伤,三人均构成轻微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一审法院认为,陆远明、陆安强均构成妨害公务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和一年,并判令被告人陆远明、陆安强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赔偿民警钱某医疗费1251元,付某医疗费672.10元。
宣判后,两名被告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民事赔偿合理,审理程序合法,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随后二人又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至于是反复一直在申诉还是事过多年后才来申诉的,判决书未注明。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审查中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是,定性不准,原因是:1、公安机关采取强制传唤(抓捕)手段超过了法定的必要限度。2、陆远明二人的行为,尚未达到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所以,建议再审法院依法纠正。
      再审法院(云南省高院)先是认同“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并对强制传唤的限度进行了解释:“强制的方法应以能将被传唤人传唤到公安机关为限度”。
      以上这段话换成人话的意思就是:只要你没有天大的事,传唤你,你就得来,且公安机关让你来的办法是,能不动手就不动手,非要动手再动手,直到保证你到公安机关为止。
      把这两点总结的这么漂亮后,再审法院突然来了一个180°的大转弯:公安机关要求陆远明1998年11月9日前到公安局接受讯问,11月9日凌晨1时传唤陆远明,陆称“天亮后再说”,并没有超过传唤指定时间,不能认定陆远明逃避传唤和拒绝传唤。
      并且判决对隔壁公司云南高检大加赞扬,称他们是站在一个“严格贯彻依法行政、强化公民权利保障意识、推进法治进步”的高度上去考虑问题。
      所以,再审法院决定:撤销一、二审的判决,判令两名袭警嫌疑人无罪!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两名被告人无罪的关键点,并不在于两人打伤了几名民警,而在于法院认为陆远明说了“有事白天来,(现在)不接受传唤”的话,其便不属于“逃避传唤和拒绝传唤”,公安机关基于错误的“陆远明不接受传唤”的认识上,所采取的一系列行为均不被认定为“依法”执行职务,同时法院还认为公安机关的抓捕方式“超出必要限度”,所以,两名被告即使打伤了三名警察,也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1998年的案子,19年后的2017年却出了一份推翻两审的再审判决,小六臆想这上诉人八成是个执着的老上访户吧,其余的不说你也懂。
      不读书、不学习就要被时代所淘汰!
      原来,强制传唤还不能当场立即使用,得需要嫌疑人真跑了或超过时限不来,才能视为“拒绝传唤”,才能使用强制,而且强制传唤,还不能信以为真的“真强制”破门而入,只能温柔以待的在嫌疑人家门口守候。
细想小六这些年入户抓的那些大到杀人小到偷摸的嫌疑人,抓捕(传唤)方式竟然都是违法的,幸好他们没打我,不然就白挨了。
      以此判决为指引,小六设想,凡是今后在办理案件中,当你庄严的向违法或犯罪嫌疑人宣布“我依法对你进行传唤”时,如果嫌疑人答复“我不接受”、“白天再说”、“下午再说”、“晚上再说”、“忙完再说”、“到点我自己去”,那基层警察该如何处置?
      判例告诉我们,请大家转身就走,别找不自在,不然你挨揍都白挨的,因为打了你也构不成妨害公务罪!
同时还有一个严重的问题在困扰小六:如果嫌疑人言语中不明确表示不接受传唤,但是就是不跟着民警走,根据判例民警要给嫌疑人留足“主动接受传唤”的时间,万一民警因此离开,导致嫌疑人脱逃或日后难以抓获的,那这“渎职”的帽子会不会再扣到一线民警头上?
      细思恐极啊!小六跪请检法部门给基层民警指条活路,出台一个关于“什么情况下警察可以强制传唤,什么情况下警察不可以强制传唤并免责”的详细的司法解释,好让一线警察知道如何工作!

      每一份判决都是全社会的一盏指航灯,不要让“家”成了最好的袭警场所,不要让“天亮再说”成了最好的脱罪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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