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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实习期辅警开警车撞死人 负责领导被判玩忽职守罪

2019-06-09 15:08:44      点击:
       金辉警用器材专卖店分享消息:县交警大队一中队协警梁X觉得挺幸运的。虽然自己是协警身份,而且驾驶证还在实习期,但执行任务的时候,领导让开警车。
       梁X对自己的领导、交警一中队的中队长王XX挺佩服的——他很敬业。
       5月8日,协警梁X以实习期内的驾驶证,驾驶着“P11**警”号警车去执行任务的时候,在马场村路段,咚!咚!把两名当地的村民给撞死了。
       这一撞叫一惨啊,一个李XX当场死亡,另一个李XX经医院抢救无效后也死亡了。
       县交通警察大队与两个李XX的家属分别达成了协议:给李XX一次性死亡赔偿金220,000.00元;赔偿另一个李XX死亡赔偿金256,000.00元。
       这起交通事故导致了两个人的死亡,因此,县交警大队一共支付给死者家属赔偿金合计476000元。
       47.6万元被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和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担任中队长的民警王XX被控玩忽职守罪。
       王XX觉得自己很冤枉。就上诉说人是协警实习期开警车撞死的人,责任算在我头上是不是过了?王XX说自己不构成犯罪。
       王XX的律师是个睿智的人,很有辩护思路。他说王XX仅有一般过失,不构成玩忽职守。违反法律规定和管理不到位的责任在县交警大队,而不在个人,所以,不应当由个人承担责任,所以,王XX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那么,你觉得这个律师的辩护意见有道理么?本案的责任依法应当由单位承担还是个人承担?你有想法可在文章下面留言。
       后来,上级法院审理后,发现这个案件程序上存在错误,就发回去重审。但重审以后法院还是认定王XX犯玩忽职守罪,处免于刑事处罚。
       王XX自然还是不服,再次提出上诉。
       中级法院法官就耐心地试图说服王XX。解释说玩忽职守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对这个案子,有人问,协警撞人与民警王XX有什么关系呢?
       为什么法院不同意王XX不构成犯罪的说法?
       为什么王XX不仅仅是一般过失,而是构成玩忽职守?
       为什么违反法律规定和管理不到位的责任不在县交警大队,而在于王XX?
       法院是这样释法的。王XX作为中队的负责人,明知“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执行任务警车”之规定,无视规章制度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放任驾驶证仍在实习期内的协勤梁X驾驶警车执行任务,使公共财产和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协警实习期开警车撞死俩人,民警王XX被认定为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犯罪事实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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