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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警察能不能经商搞副业?

2018-10-08 11:00:35      点击:
    金辉警用器材专卖店分享消息:“陈树隆、周春雨等既想当大官、又想发大财,长期‘亦官亦商’,大肆攫取巨额经济利益,违规从事投资经营等活动。”
    前不久,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主任马森述在对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解读时提到的这个细节,引发舆论关注。
    那么,党员干部和在职干警能不能在八小时之外搞点“副业”、挣点外快?
    从近年来查处的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例看,与陈树隆、周春雨类似,通过违规从事投资经营活动,一边当官、一边发财的,不乏其人。
    发生在他们身上的惨痛教训,为那些企图借“理财”名义圈钱的党员干部敲响了警钟。
    党员干部和干警能不能在八小时之外搞点“副业”、挣点外快,关于这个问题的讨论由来已久。
    事实上,从道理到法理上都不难找到正确答案——
    从党员干部的初心和宗旨来说,为党工作、为人民服务是职责所在,“一心不能二用”,本不该动吃着“公家饭”还要挣“私房钱”的心思。
    从实际情况来看,当前深化改革、脱贫攻坚、扫黑除恶等各项工作正紧锣密鼓进行,党员干部必须全力以赴做好本职工作、为民劳心劳力,哪来的空闲和余力去做生意、挣外快?
    从党纪国法来讲,更是白纸黑字、清楚明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原有对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的处分规定基础上,增写了对违规买卖股票、信托产品、基金等行为的处分规定。
    有人说,“生意总要有人做,买谁的都是买”“自己挣钱改善生活,有何不可”。这种想法很有迷惑性,也非常危险。
    须知,经商不是“做慈善”,动了小心思、想挣外快的党员干部,哪个不盼着将生意做大、利润做厚?
    即便是自己本来没有搞腐败的想法,也难保不被别有用心者投其所好,一步步落入“围猎”的陷阱。更不用说那些揣着明白装糊涂的人,“经商”“理财”等不过是他们搞权钱交易的幌子。
    例如,有的领导干部信奉靠啥吃啥,在自己工作领域“搞批发”“当中介”;有的以经商为名“洗钱”,用接受“投资款”的方式收受贿赂;有的利用内幕消息炒股、购买金融产品,从中非法牟利……凡此种种,哪里是什么“理财有方”,分明就是权钱交易。
    进一步讲,党员干部自己不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就可以了吗?答案是否定的。
    近日,媒体报道江西修水县旅游发展委员会原主任丁永亮禁不住女儿“求助”,挪用公款1800万元帮其揽储,受到纪法严惩。
    可见,党员干部还须管好“身边人”,不能利用职权为家属经商“站台”、提供便利,更不能搞“一家两制”、变相“敛财”。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也对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家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商谋利的行为进一步划出红线。
    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党员干部要切记“权为民赋”“利为民谋”,少念个人“生意经”、多算分内“责任账”,切莫幻想权财两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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